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1號
PTDV,104,司促,281,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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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吳源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
  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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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