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吳源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
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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