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杜豪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零肆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九,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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