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5號
PTDV,104,司促,195,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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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楊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楊文東分別於⒈民國92年1 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最高以新臺幣70,000元為限。按年息18.25 %固定計算之
  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
  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
  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立有現金卡申
  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⒉民國93年9 月7 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6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
  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
  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
  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85,979 元,其餘部分詳如附表
  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楊文東  │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 65,493元 │     │月27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楊文東  │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20,486元 │     │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楊文東  │自民國97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0,486元 │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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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