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3號
PTDV,104,司促,143,201501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江秉霖即江宗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