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4號
PTDV,104,司促,114,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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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潘育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潘郭晏菁於民國92年9 月22日偕潘育慈為附卡人向
  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
  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
  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
  發卡至民國103 年12月1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20,
  682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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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