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潘育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潘郭晏菁於民國92年9 月22日偕潘育慈為附卡人向
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
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
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
發卡至民國103 年12月1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20,
682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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