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債 權 人 陳丘鳳春債 務 人 羅國賢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請求利息多少。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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