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朱悟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秀惠等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6,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原告已繳納1,660 元,尚餘
12 ,804 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