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陳堉全
陳銀來
張陳英
陳全圓
張碧綉
陳奇宏
陳存義
陳大川
陳秋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7,996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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