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68號
PTDV,103,補,568,201501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陳堉全
      陳銀來
      張陳英
      陳全圓
      張碧綉
      陳奇宏
      陳存義
      陳大川
      陳秋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7,996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