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422號
PTDV,103,司繼,1422,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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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熊李水金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明水(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潮州鎮○
  ○里○○路○段0 巷0 號)於民國101 年2 月5 日死亡,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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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