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386號
PTDV,103,司繼,1386,201501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鍾武雄律師為被繼承人邱耀祖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耀祖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耀祖(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長治 鄉○○村○○巷00號)於民國102 年11月8 日死亡,全體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爰依非訟事件法第60條 及民法第1176條第6 項準用第1178條第2 項之相關規定,聲 請選任專業律師或國有財產局擔任其遺產管理人等語。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 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 定。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 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 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 第6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 行處執行命令影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邱耀祖除戶謄本 、被繼承人父親、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除戶謄本、坐落屏 東縣長治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並有 本院職權調閱102 年度司繼字第1236號卷核閱繼承人均已拋 棄繼承無訛,是聲請人主張堪信為真實,則依民法第1176條 第6 項規定,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而被繼承 人邱耀祖之親屬會議未於其死亡發生之日起1 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 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 本院審酌鍾武雄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專才,與 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 職,爰指定鍾武雄律師為被繼承人邱耀祖之遺產管理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