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
上 訴 人 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寶來
上列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及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茂迪股份有限
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因本訴及反訴均全部敗訴而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3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200 元;㈡反訴部分:為15
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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