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735號
PTDM,103,聲,1735,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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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宏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
緩字第39號、103 年度聲沒字第212 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 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壹幣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亦為 醫師法第28條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葉宏凱前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745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6900 號駁回再議確定,又被告業已於緩起訴期間內履行前揭緩起 訴處分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 執行卷宗在卷可考。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 有且供其本件違反醫師法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 (見102 年度偵字第7454號卷第7 頁反),並有屏東縣政府 衛生局抽驗、查封清單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 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醫師法第28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表:




1、夾子1支。
2、壓填器1支。
3、齒鏡1支。
4、探針1支。
5、壓填器1支。
6、注射器1支
7、注射針頭1支。
8、局部麻醉藥xylestesin-A1支。9、帳冊(100年8月22日~102年8月14日)1本。10、帳冊(100年8月~)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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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