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邱宏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而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億而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 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住所或居所資料,致無法送達訴訟相關文書,起訴程 式於法不合,依諸首揭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至原告所 陳以被告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乙節,如確屬實,則 應依視情形循公司法相關規定(例如依該法208條之1之規定 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等)以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尚非得 於未列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情形下逕行起訴,附予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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