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號
ILDV,104,補,4,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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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林木坤
      林樹欉
      林建宏
      林乾池
      林明傳
      林明宗
      林明信
      林燈訓
      林峯山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詹文凱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豐仁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26,714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74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三星鄉○○○段00地號土地:
 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x2232.38㎡(土地面積)x278/2
 225(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251,030元。
㈡宜蘭縣三星鄉○○○段00地號土地:
 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x7535.91㎡(土地面積)x942/7
 535(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847,902元。
㈢宜蘭縣三星鄉○○○段00地號土地:
 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x4796.51㎡(土地面積)x599/4
 795(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539,270元。
㈣宜蘭縣三星鄉○○○段00地號土地:
 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x2920.15㎡(土地面積)x365/2
 920(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328,517元。
㈤宜蘭縣三星鄉○○○段000地號土地:
 8,700元/㎡(公告土地現值)x1353.54㎡(土地面積)x167/1
 339(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1,101,508元。
㈥宜蘭縣三星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38元/㎡(公告土地現值)x9566.75㎡(土地面積)x1195
 /9563(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9,000,085元
 。
㈦宜蘭縣三星鄉○○○段000地號土地:
 3,700元/㎡(公告土地現值)x170.37㎡(土地面積)x21/170
 (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58,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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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