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林木坤
林樹欉
林建宏
林乾池
林明傳
林明宗
林明信
林燈訓
林峯山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詹文凱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豐仁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26,714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74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三星鄉○○○段00地號土地:
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x2232.38㎡(土地面積)x278/2
225(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251,030元。
㈡宜蘭縣三星鄉○○○段00地號土地:
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x7535.91㎡(土地面積)x942/7
535(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847,902元。
㈢宜蘭縣三星鄉○○○段00地號土地:
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x4796.51㎡(土地面積)x599/4
795(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539,270元。
㈣宜蘭縣三星鄉○○○段00地號土地:
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x2920.15㎡(土地面積)x365/2
920(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328,517元。
㈤宜蘭縣三星鄉○○○段000地號土地:
8,700元/㎡(公告土地現值)x1353.54㎡(土地面積)x167/1
339(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1,101,508元。
㈥宜蘭縣三星鄉○○○段000地號土地:
10,038元/㎡(公告土地現值)x9566.75㎡(土地面積)x1195
/9563(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9,000,085元
。
㈦宜蘭縣三星鄉○○○段000地號土地:
3,700元/㎡(公告土地現值)x170.37㎡(土地面積)x21/170
(應有部分)x3/4(原告請求移轉比例)=58,4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