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郭子源
被 告 簡仁祥
簡游阿金
簡清
簡再添
簡建福
簡祈發
莊簡菜
簡碧
簡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修建房屋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