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潘茂林
原告與被告温林素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1,302元(計算式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宜蘭縣員山鄉○○段000地號土地:
1,173元/㎡(公告土地現值)x91㎡(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106,743元。
㈡宜蘭縣員山鄉○○段000地號土地:
4,429元/㎡(公告土地現值)x136.5㎡(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604,5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