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號
ILDV,104,補,20,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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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潘茂林
原告與被告温林素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1,302元(計算式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宜蘭縣員山鄉○○段000地號土地:
 1,173元/㎡(公告土地現值)x91㎡(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106,743元。
㈡宜蘭縣員山鄉○○段000地號土地:
 4,429元/㎡(公告土地現值)x136.5㎡(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604,5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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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