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號
ILDV,104,補,2,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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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梁趙貴美
被   告 梁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宜蘭
縣宜蘭市○○○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17建號建物,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核就原告訴請返還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6
萬368元【計算式:22100(公告土地現值)×66.08(請求返還
土地面積)=0000000】。至原告訴請返還17建號建物部分,經
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通知原告應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惟
原告並未提出,致原告請求返還建物部分無法與請求返還土地部
分一併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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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