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1號
ILDV,104,法,1,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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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會捐助章程法源為農業財團法人監督 準則,此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廢止後,配合新法源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 規定,而修正本會捐助章程部分條文。為此,爰聲請裁定准 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 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捐助人、董事、主管 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自己之名 義為上開聲請。是依卷附聲請狀所載,本件聲請係由財團法 人名義提出聲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與上開 規定即有所不合,而無從准許,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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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