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4號
ILDV,104,司促,544,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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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仁
代 理 人 陳麒帆
債 務 人 簡璿宸
債 務 人 顏珮婷
一、債務人簡璿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叁仟
  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簡璿宸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顏珮婷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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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