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仁
代 理 人 陳麒帆
債 務 人 簡璿宸
債 務 人 顏珮婷
一、債務人簡璿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叁仟
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簡璿宸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顏珮婷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