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0號
ILDV,104,司促,430,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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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美齡
債 務 人 楊伉華
債 務 人 張兆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零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伉華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兆
   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
   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1筆貸款金
   額為66,00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
   則計算,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5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伉華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3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66,005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
   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兆宏既為連帶保證人依
   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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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