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1號
ILDV,103,訴,91,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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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李世鏘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被   告 黃謹子
      黃錫賢
      黃文男
      黃文基
      黃旺川
被   告 黃旺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黃火土
      黃德智
      黃國慶
      黃一豐
      黃淳晶
      黃玉蘭
      黃美
      李高月子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說明被繼承人黃金生是否有次女或叁女存在(不論是否已死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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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