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李世鏘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被 告 黃謹子
黃錫賢
黃文男
黃文基
黃旺川
被 告 黃旺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黃火土
黃德智
黃國慶
黃一豐
黃淳晶
黃玉蘭
黃美
李高月子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說明被繼承人黃金生是否有次女或叁女存在(不論是否已死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