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8號
ILDV,103,訴,48,2015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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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徐國銘
被 上訴人 青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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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