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林煥宗
被 上訴人 林佳聲
林聰根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5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院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