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13號
ILDV,103,司聲,113,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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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蔡德智
      蔡寶珠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假扣押債權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
人即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之不動產遭相對人假扣押查封,因聲請人前已與相對人就第 三人即主債務人訊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達成還款協議 ,且依約還款完畢,並提出還款協議書及「放款結清證明書 」等影本為證,惟相對人未積極處理,致其不動產仍遭假扣 押查封登記,而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云云。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103年10月29日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 行,惟尚有第三人即併案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併案,故不動產無法塗銷查封登記,是本件聲請人聲請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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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