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93號
ILDV,102,訴,393,2015011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林倉洲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被   告 吳培榮
      藍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017,206元(原告對被告林倉洲起訴部分為7,5
22,767元;對被告吳培榮起訴部分為467,639元;對被告藍陳麗
華起訴部分為2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扣除原
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55,252元,尚應補繳25,14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