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3號
SLDV,104,除,13,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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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滿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季妙 
代 理 人 林清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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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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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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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弘大昌貿易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滿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280元 │FA0000000 │103年8月8日 │
│ │司 陳錦煌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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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