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弈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鐸
上列原告與被告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柒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肆仟柒
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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