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預付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號
SLDV,104,訴,19,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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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弈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鐸 
上列原告與被告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柒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肆仟柒
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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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弈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