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蔡福情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慧真、陳雋龍間清償
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萬叁仟柒佰陸拾元
(即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3 年12月2 日中央銀行新臺
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1.106折算。計算式:美金30萬
8743元×31.106=960 萬37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玖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伍仟陸佰叁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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