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飛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進炎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德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玖
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叁
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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