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郭采羚即郭碧玲
被 告 林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