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8號
SLDV,104,補,68,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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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陳厚濃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永亮魏金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廖永亮魏金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玖拾肆萬捌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
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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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