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陳厚濃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永亮、魏金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廖永亮、魏金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玖拾肆萬捌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
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