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5號
SLDV,104,補,55,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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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林仲
訴訟代理人 賴昭源
      陳彥彤
      余雅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靜宜莊絡鈞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萬
8,0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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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