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林仲
訴訟代理人 賴昭源
陳彥彤
余雅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靜宜、莊絡鈞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萬
8,0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