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洲有限公司及佰億精品櫥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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