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8號
SLDV,104,補,128,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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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洲有限公司佰億精品櫥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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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億精品櫥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