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7號
SLDV,104,補,127,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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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天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開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告 張錦鳳即吳永隆繼承人
      吳明宗即吳永隆繼承人
      楊碧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錦鳳吳明宗楊碧垂間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之「被告吳碧華」,並
  非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被告。原告應表明上揭訴之聲明應為
  如何之更正,如欲補正「被告吳碧華」為被告,並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補正其住居所。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計算式:
  1,9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2181.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2,072,53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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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