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6號
SLDV,104,補,106,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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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王銀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川企業有限公司信川貿易有限公司吳懷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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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川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