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4年度,5號
SLDV,104,消債清,5,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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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吳猷民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如有民國103 年扣繳憑單請提出。
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1 年1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⒊自101 年1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含證券戶﹚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⒋債務人應提出所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⒌名下不動產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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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