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杜敏雄
相 對 人 林順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2011年7 月10日(2011)武民初字第216 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 ,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以(2011)武民初字 第216 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之民事 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2011 年7 月10日(2011)武民初字第216 號民事判決、證明書、 福建省武平縣公證處(2014)閩武證字第447 、448 號公證 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3 )核字第095093、0950 94號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在卷足稽 ,堪信上開判決書為正。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 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管 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判決 內容略以:「本院認為,原、被告由於婚前認識時間短,沒 有婚姻基礎,婚後共同生活時間短,未能溝通,尤其是原、 被告自2008年3 月開始分居至今未再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 妻義務,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綜上,原、被告間的夫妻感 情已經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 持。」為由,准予判決離婚,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 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 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