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㈢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甲○○
丁○○
即反訴被告 重豪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即反訴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B2 法官 簡色嬌
~B3 法官 陳真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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