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號
SLDV,103,重訴,7,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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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添燈 
      陳天來 
      陳睿杰 
      陳珠貴 
      陳惟濱 
      陳上春 
      陳賢得 
      陳添壽 
      陳洪玉燈
      陳清德 
      陳洪玉桂
      陳天欉 
      陳洪玉明
      陳洪玉裕
      陳標香 
      陳憲忠 
      陳思明 
      陳偉恩 
      陳健弘 
      陳秀淑 
      陳景文 
      陳炎墩 
      陳信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陳綿隆號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維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2 月6 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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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