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陳添燈 陳天來 陳睿杰 陳珠貴 陳惟濱 陳上春 陳賢得 陳添壽 陳洪玉燈 陳清德 陳洪玉桂 陳天欉 陳洪玉明 陳洪玉裕 陳標香 陳憲忠 陳思明 陳偉恩 陳健弘 陳秀淑 陳景文 陳炎墩 陳信雄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陳綿隆號兼上1 人法定代理人 陳維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2 月6 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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