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88號
SLDV,103,訴,588,2015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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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稜珊 
被 上訴人 劉漢苗 
      呂鳳蘭(兼呂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呂鳳秀(兼呂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朱沛書 
      吳楊雅芬
      藍慧珠 
      周與盈 
      謝維翰 
      林月  
      臻寶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泫)琪
被 上訴人 周玎璣 
      楊林麗令
      張林春蓮
      劉湘妮 
      呂謝桂妹呂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謝呂鳳英呂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呂鳳蓮呂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呂立峰呂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呂芳隆呂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呂芳德呂傳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
3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8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11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經上訴人於同年月11日領取,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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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寶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