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69號
SLDV,103,訴,569,2015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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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    告 李玲芬 
       李宥呈 
兼法定代理人 李柏源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被   告  張周麗嬌
訴訟代理人  張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元(詳如附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件:
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房屋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
00巷0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雖經送安信不動產估價
師事務所鑑價,依系爭房屋之屋齡及現況經勘估後,認為價值為
零。惟系爭房屋1樓於103年度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9,300
元,2樓課稅現值為45,800元,合計95,100元,而原告三人應有
部分合計為二分之一,其因分割共有物所得受之利益為47,55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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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