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4號
再審原告 林文魁
再審被告 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展
闕木盛
胡鄭京鑾
再審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
99年度簡上字第205 號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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