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94號
SLDV,103,補,994,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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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4號                                                      
再審原告  林文魁 
再審被告  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展 
      闕木盛 
      胡鄭京鑾
再審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
99年度簡上字第205 號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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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