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32號
SLDV,103,補,632,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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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恆俊莊寶玉蘇嘉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亦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救字第1490號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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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