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恆俊、莊寶玉、蘇嘉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亦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救字第1490號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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