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林游梅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 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 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游元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提出清 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經股東查閱之證 明文件,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3 年9 月23 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 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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