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1654號
SLDV,103,司促,21654,201501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立陽明大學
法定代理人 梁賡義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破產,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 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 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 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 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 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 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 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聲請,非依破 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