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勤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全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魏志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律師
林純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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