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 告 郭勝發訴訟代理 人 廖菀萱被 告 郭晉豪被 告 郭坤源被 告 郭士銘被 告 郭怡辰被 告 郭光村被 告 郭光明被 告 郭晋華被 告 郭瓊霙被 告 郭勝興被 告 郭勝全被 告 郭勝榮被 告 郭建華被 告 鄭宇禧訴訟代理 人 張國權律師被 告 鄭翔維訴訟代理 人 鄭宇禧被 告 羅郭淑昭訴訟代理 人 陳葳菕律師被 告 郭璟鋒被 告 郭文浩被 告 郭碧玲被 告 郭玫秀被 告 郭碧琴被 告 郭碧瑩被 告 蕭建民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