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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47號
SLDV,102,建,47,201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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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喻台生即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蔡碧雰 
      邱忠治 
      陳約成 
      劉蔡勝士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複代理人  劉庭伃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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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