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4號
SLDV,101,重訴,84,2015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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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翊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嘉真(原名許雀)間履行合約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伍萬玖仟肆佰零
壹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206,466 元(101 年
1 月公告現值)×373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00000000/0000000000=4,559,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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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