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4號
SLDV,101,重訴,84,20150130,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許嘉真(原名許雀)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莫詒文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被   告 吳翊正 
      韋麗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虎林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永吉段」;附表三關於「虎林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永吉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 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更正,本院認於法有據,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1/1頁


參考資料